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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健美协会章程》中关于入会的条款
一、申请加入团体会员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拥护本团体章程;
②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③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二、入会的程序是:
  ① 提交入会申请书;
②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①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②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③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④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监督权;
⑤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四、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①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②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③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④按规定缴纳会费;
⑤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六、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北京市健美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根据北京市健美协会章程,结合北京市健美运动开展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 宗旨:团结北京市健美工作者,为发展健美事业发挥作用,推动、普及、发展北京健美运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二、 会员资格:
  1、团体会员:支持健美运动的法人单位。
2、个人会员:热爱健美运动的公民。
三、 会费:
  1、团体会员费:300年/年;入会费1000元。
2、个人会员费:50元/年。
四、 团体会员权益
  1、团体会员单位可使用“北京市健美协会团体会员单位”或“指定健美场馆”的标牌(标牌的规格为40cm×60cm,由北京市健美协会统一制作,收取工本费每块200元)。
2、团体会员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合法地利用协会的网站宣传自己。
3、团体会员单位可以代表北京市参加全国健美比赛。
    北京市健美协会
    2002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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