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北京市健美协会章程,结合北京市健美运动开展情况,制定本办法。 |
| 一、
宗旨:团结北京市健美工作者,为发展健美事业发挥作用,推动、普及、发展北京健美运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
| 二、 会员资格: |
| |
1、团体会员:支持健美运动的法人单位。
|
| 2、个人会员:热爱健美运动的公民。 |
| 三、
会费: |
| |
1、团体会员费:300年/年;入会费1000元。
|
| 2、个人会员费:50元/年。 |
| 四、
团体会员权益 |
| |
1、团体会员单位可使用“北京市健美协会团体会员单位”或“指定健美场馆”的标牌(标牌的规格为40cm×60cm,由北京市健美协会统一制作,收取工本费每块200元)。 |
| 2、团体会员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合法地利用协会的网站宣传自己。 |
| 3、团体会员单位可以代表北京市参加全国健美比赛。 |
| |
|
北京市健美协会 |
| |
|
2002年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