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确保北京市健美比赛的公平、公正,规范北京市健美竞赛工作,提高北京市健美裁判员的裁判业务水平,特制定本细则。 |
| 一、遵守中国健美协会和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中心的注册制度。 |
| 二、选调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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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必须是注册健美裁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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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有义务参加健美裁判工作的心态,把参加健美裁判工作视为公益活动。 |
| 3、 健美裁判等级高者优先。 |
| 4、 有健美运动员经历和运动成绩高者优先。 |
| 5、 本会会员优先。 |
| 6、 健美裁判员(包括仲裁)的年龄为70岁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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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裁判工作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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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准参加未经中国健美协会和北京市健美协会批准或承认的比赛的裁判工作,违反者将自动失去选调资格和下一个周期的注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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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遵守裁判员的职业道德,不取悦任何团体和个人。 |
| 3、不议论比赛打分情况,不评论其他裁判员的工作情况,只有在裁判工作会议或裁判业务交流会议上,可以开展竞赛技术方面的研究和探讨,任何贬低其他裁判员的做法都是不应该的。 |
| 4、参加健美比赛裁判工作时,必须穿健美规则规定的裁判服装。 |
| 5、裁判员必须服从健美协会或裁判长的分工。 |
| 6、裁判员自觉遵守协会的管理,观看比赛一律凭票入场,不要向协会索取工作票,自觉维护健美协会在门票方面的经济利益。 |
| 四、为保证比赛的公平公正,采用现场公布成绩的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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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本项并写入《竞赛规程》,只有公开才能够使人相信公正,不公开难以令人相信公正。 |
| 五、坚决反对使用兴奋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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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美裁判员有义务宣传中国健美协会和北京市健美协会反兴奋剂的立场和有关政策。 |
| 六、本细则从2006年3月1日起执行。 |
| 七、本管理细则的解释权为北京市健美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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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健美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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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