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健美协会团体会员管理办法
 
 

根据北京市健美协会章程,结合北京市健美运动开展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宗旨
    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团结北京市健美工作者,推动北京市健美运动的普及和提高,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以及北京市健美事业的发展,维护北京市健美行业利益,加强行业协作和交流。
    二、团体会员入会条件
    支持北京市健美运动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单位或有上级主管的单位。
    三、入会办法:
    填写会员登记表、交纳入会费1000元。
    四、收费标准:
    1、团体会员费:每年350元。
    2、理事费:每年50元。
    五、团体会员权益
    1、可使用“北京市健美协会团体会员单位”、“指定健美场馆”的标牌(标牌的规格为30cm×40cm,由北京市健美协会统一制作,收取工本费400元)。
    2、可在北京市健美协会网做链接,为团体会员做宣传。
    3、可获得北京市健美比赛赠票若干张。
    4、可参加北京市健美比赛。
    5、参加本会活动的优先权。
    六、团体会员义务
    1、遵守《北京市健美协会章程》。
    2、按时交纳会费。
    七、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北京市健美协会。
   
北京市健美协会
2008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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