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市健美比赛招标程序,根据中国健美协会关于全国健美比赛的承办招标办法,结合北京市健美运动开展情况,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北京市健美项目的主管单位是北京市健美协会,北京市健美比赛招标工作由北京市健美协会负责。 |
| 第三条
承办单位资格:具有独立法人单位资格。北京市健美协会团体会员单位有优先权。 |
| 第四条
申办程序:申办单位持《营业执照(副本)》,到北京市健美协会领取《北京市健美比赛承办申请书》和《北京市健美比赛承办条件》同时缴纳咨询费100元。 |
| 第五条
比赛承办权标底为五万元,承办单位负责提供比赛的全部经费(约二万元)。 |
| 第六条
本着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由北京市健美协会根据申办情况决定招标。 |
| 第七条
北京市健美协会与申办单位达成一致后,签订《北京市健美比赛承办协议书》。 |
第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为北京市健美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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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健美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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