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市健美协会(英文名称:CHINA
BEIJING BODYBUILDING ASSOCIATION。) |
| 第二条 本会由北京市健美界教练员、运动员、健美爱好者和关心支持健美运动的人士联合发起成立,是以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赢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
|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北京市健美工作者,为发展健美事业发挥积极作用;推动、普及、发展北京市健美运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增进国际间和全国各省市健美组织的友谊与交流。 |
| 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
| 第四条 本会是接受北京市体育总会、北京市社会团体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
| 第五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
| (1)负责北京市健美行业协调,咨询服务,专业培训,信息交流,组织比赛; |
| (2)管理北京市健美优秀运动队; |
| (3)组织北京市健美比赛和相关活动; |
第三章 会员 |
| 第六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 |
| 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
| 第七条 申请加入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
|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
| (三)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 第八条 协会入会的程序是: |
|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
|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
|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
|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监督权; |
|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
|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
|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
|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
|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
|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
第四章 组织机构 |
|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其主要职责是:
|
|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
|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
|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
| 第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
|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
|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
|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
|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
| (三)筹备召开理事会; |
| (四)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 (五)决定理事的吸收和除名; |
|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实体机构的设立; |
|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
|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
|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