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
|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
|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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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
|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
|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认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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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
| (二)检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改革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
|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 (五)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
|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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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三至五人组成,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向理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
|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
|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
|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
| (四)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
|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
|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
| (七)对本会成员违法违纪行为及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
|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
| (一)会费; |
| (二)捐助; |
| (三)政府资助; |
|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 (五)利息; |
| (六)其他合法收入。 |
|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
|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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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
|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
|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料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
|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
|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
|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六章 终止程序 |
|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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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
|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
|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
| 第七章 附则 |
|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
2002年 12月 22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
|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
|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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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健美协会 |